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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教育学会会员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4-05-04    作者:     来源:     点击:

(河南省教育学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满足河南省广大教育工作者、市县教育学会、中小学校、有关教育学术团体和其他教育机构加入河南省教育学会的要求,加强对会员的管理,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河南省教育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教育学会采取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三条 河南省教育学会的单位会员由河南省教育学会统一发展和管理,个人会员由河南省教育学会或委托学会分支机构、单位会员发展和管理。

第二章 单位会员

第四条 单位会员包括:

1.省辖市、县(市、区)、行业教育学会;

2.在省内有较大影响的中小学校幼儿园:

3.有关教育学术团体;

4.其他教育机构。

第五条 单位会员入会程序:

1.填写《河南省教育学会单位会员申请表》;

2.河南省教育学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河南省教育学会颁发单位会员证书。

第六条 河南省教育学会与单位会员的关系是业务指导关系。前者通过以下途径对后者进行业务指导:

1.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召开年度工作会议;

2.制定长期科研规划,组织各种学术活动;

3.召开学会工作经验交流会或理论研讨会;

4.负责河南省教育学会实验项目的立项、指导、鉴定、奖励等;

5.选择、命名、建立河南省教育学会教改实验区、实验学校;

6.评选表彰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

7.派人参加单位会员举办的重要活动;

8.组织专家论证会员单位学校发展规划,帮助总结推广团体会员单位的学术研究成果,提供对外交流机会;

9.编发工作简报;

10.向有关单位反映单位会员的意见和要求。

第七条 单位会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1.报送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2.参加省教育学会召开的工作会议和经验交流会;

3.参加省教育学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参加完成省教育学会下达的科研实验项目;

5.完成省教育学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6.受省教育学会委托,发展河南省教育学会个人会员并做好会员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按时足额交纳会费。

第三章 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河南省教育学会,应具备下列条件:

1.自愿加入本会,拥护本会章程;

2.热心教育科研工作,积极参与群众性的教育科研和教改实践活动,并在教育科研与实践领域有一定影响,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

3.积极参加教育学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条 个人会员入会程序:

1.填写《河南省教育学会个人会员申请表》;

2.经河南省教育学会秘书处审查批准;

3.由河南省教育学会颁发《河南省教育学会会员证》。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会费收取以3年为一个登记周期,每年20元,每个登记周期共60元;登记周期结束后,可重新登记,交纳会费,更换会员证。

第十二条 河南省教育学会不定期向个人会员发送学会工作信息,以便个人会员了解学会工作情况,参加学会相关的活动。

第十三条 河南省教育学会每两年从学会个人会员中评定一次学术骨干、学科带头人。

第四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进行监督;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五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给的科研任务;

3.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4.从事教育科学研究和教育教学改革实践,参与学术交流活动;

5.按规定交纳会费;

6.向本会提交学术论文,提供有关学术资料。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递交书面辞呈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七条 单位会员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河南省教育学会章程》的行为,经河南省教育学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予以除名。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河南省教育学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