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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民主,推动“善治”的强劲引擎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04日

 

基层民主,推动“善治”的强劲引擎
 

  作为经济较为发达、社会高度关注的地震极重灾区,成都都江堰市在灾后重建中,面对诸多矛盾和困难,注重发挥群众主体作用,充分利用当地基层民主发展的良好基础,积极培育村(社区)议事会、监事会等自治组织,探索完善“八步议事法”等基层民主制度,在深化基层民主中创新社会管理,破解了灾后重建的诸多难题。都江堰市的探索创新,对灾区步入“后重建”时期的发展有何启示?对各地的基层治理尤其是村级治理又带来哪些有益经验?

  特邀嘉宾:

  刘俊林 成都市市长助理、都江堰市委书记

  裴泽庆 四川省委党校党史党建教研部主任

  发挥群众的主体作用,既要合乎民情,更要顺乎民意,让阳光照亮每一道程序,让民主贯穿每一个过程

  矛盾“溶解剂” 发展“助推器”(治理者说)

  发挥群众的主体作用,既要合乎民情,更要顺乎民意,让阳光照亮每一道程序,让民主贯穿每一个过程,这是成都市各级干部在灾后重建中推进基层民主、创新社会管理的深切感受,也是近年来都江堰市在基层治理中的不懈探索。

  合乎民情,各项政策措施才真正建立在科学基础上。我们发动各级干部深入村组、板房、街巷,广泛召开“坝坝会”、“巷巷会”、“板房夜话”,深入了解群众意愿,广泛收集群众意见。在充分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群众广泛接受的灾后重建政策,使受损程度不同、经济条件不同、重建意愿不同的群众能够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当的重建方式。在重建规划编制过程中,100多家规划机构将办公室从“写字楼”搬进了田间地头,平日里拿惯锄头的农民罕见地当起了规划专家的“老师”、“顾问”。正是在公开、透明的基础之上,灾后重建政策、规划成为群众的共同意志,为科学重建奠定了坚实基础。

  顺乎民意,是获得群众理解和支持的关键。近年来,都江堰市积极创新村级治理机制,设立“村民议事会”,对村级事务的提议、执行和监督形成了 “提出议题、审核议题、公告议题、讨论议题、表决议题、公告决定、执行决定、监督反馈”的“八步议事法”。正是有了这些制度创新,基层民主才有了现实保障,群众的参与性和主体性才能发挥。在灾后重建中,都江堰市确保“住房如何建、住房谁来建、小区谁来管、发展谁受益”等四方面的“群众说了算”。

  去年,全市村民议事会受理群众议题比2009年增加21%,同时农村信访件次比2009年下降22.6%。

  这一增一减,从一个侧面说明基层民主的发展,是各种阻力和矛盾的“溶解剂”。在全国各地征地拆迁千难万难的情况下,都江堰市在近两年期间拆除危房1550余栋、征用拆迁上万亩,却未发生一起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另一方面,基层民主也是地方发展的“助推器”,广大群众创造性地探索出了12种城市住房重建模式和10种农村住房重建模式,加快了灾后重建进程。基层民主的发展,使群众的气顺了,心齐了,发展干劲更足了。

  经历凤凰涅槃、浴火重生的都江堰市,正在积极探索将灾后重建的宝贵经验制度化、常态化,在今后的发展中,我们将继续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使广大群众成为重大决策参与者、美好家园建设者、基层自治主导者,努力开创共建共享的科学发展新局面。

  群众主体地位需要具体化、制度化,通过制度载体,既明确基层党委政府和自治组织的角色定位,又鼓励基层群众提升自我管理水平

  把群众主体性植入制度载体(旁观者言)

  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他们的主体创造性一旦被充分激发出来,就会形成推动社会走向“善治”的强大动力。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充分挖掘群众的主体创造性,让他们更好地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根据笔者近年来的多次实地调查和研究,都江堰市的以“八步议事法”为代表的农村治理创新提供了很好的样本。

  为谁治理、由谁治理,是农村基层治理面临的首要问题,其实质是回应群众主体地位问题。“八步议事法”作为都江堰村民议事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所以受到群众认可和支持,关键的一条是,在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产权制度改革、灾后恢复重建、农民补偿安置集体资产管理、安居住房分配等问题上,通过“八步议事法”,把群众主体地位具体化、制度化了。

  实践证明,基层民主是基层公共治理过程中的利益协调、矛盾化解和权利保障机制。但是,用什么样的具体形式来释放基层民主的内在价值,在我国农村仍有十分广阔的发展空间,这有赖于充分发挥基层群众的想象力和创造性。都江堰市结合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和灾后恢复重建的双重背景,推动实行了村民议事会制度以及“八步议事法”,在选举、管理、决策、监督等各个环节,都体现了基层群众意志,顺应了基层群众过上美好生活的新期待,从而使基层民主更加具有生命力。

  过去,在农村尤其是村一级,议事决事具有相当的随意性,这不仅容易导致乡(镇)、村之间权责不明晰,还容易滋生村级党组织和村委会之间的矛盾。现在,“八步议事法”等通过制度规定的形式,明确了“议事”须走“八步”,就像我们走路一样,既有效避免了乡镇一级的越俎代庖和村委会的行政化倾向,又有力保证了基层群众的各项民主权利,有利于实现乡村治理的科学、有序。

  基层治理的目的是实现“善治”。一方面,需要明确基层党委政府和自治组织的角色定位,另一方面又鼓励基层群众提升自我管理水平。透过“八步议事法”,我们看到了其中蕴含的治理价值,即主体是群众,方法是民主,目的是善治,关键是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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