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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科技工业学校章程(送审稿)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12日

郑州市科技工业学校章程(送审稿)


序言

郑州市科技工业学校1985年开始筹建,筹建时校名郑州石桥中学。1989年经郑州市编委、郑州市教育委员会批准,校名确定为郑州市第四十六中学,是一所公办的完全中学,19909月招收第一届初中学生。1997年郑州市教委正式命名学校的高中部为郑州市科技工业学校,同年8月开始招收职业高中学生,学校采取普通教育体制与职业教育体制并存的“一校两制”,挂两个校牌。19995月,郑州市电器职业技术学校并入郑州市第四十六中学,19996月,郑州市第四十六中学最后一届初中生毕业。2009年,正式更名为郑州市科技工业学校。现纯属中等职业教育。

学校先后被评为河南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管理强校、河南省职业教育特色院校、河南省职教攻坚工作先进单位、河南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工作先进单位、河南省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先进单位、郑州市教育工作先进集体、郑州市文明校园等。2019年,学校入选河南省高水平中等职业学校建设工程;学校服装设计与工艺专业入选河南省高水平专业建设工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新时代职业教育发展需要,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建立学校自主管理、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新时代中小学教师十项准则》《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为郑州市科技工业学校;现校址为郑州市金水区丰乐路123;邮政编码450053;官方网址为http://www.zzkjgy.com/

第三条:学校由郑州市教育局举办,经郑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属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学校以中等职业教育学历教育为主,实施初中起点三年制和高中起点一年制职业教育,兼有“3+2”大专学历办学模式。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学校面向河南省招生,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和具有初中同等学力的人员,同时兼收高中毕业生。学校招生规模以郑州市教育局核定为准。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六条:学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面向社会、适应市场,积极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推进素质教育,强化学生管理,大力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就业能力、创业能力和终身学习能力,形成“重基础强技能”的职业教育特色。

第七条:培养目标:品质、内涵、专长、创造。培养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相适应,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

学校精神:自尊、自信、自主、自立

办学理念:工学结合、校企一体、文化引领、知行统一

第八条:学校校训:明理求是、立业成人

校风:和而不同、自立奋进

教风:敬业乐群、且行且思

学风:知行统一、自主发展

第九条:校徽:

   

运用蓝、绿、橙三种颜色,效果强烈、鲜艳、夺目,视觉识别感强,简洁、明快,具有时代特色。中间主体图形为“科技工业”四个字首个拼音字母KJGY的组合变形,同时又有人物学习和鸟儿腾飞的含义,圆点代表太阳,象征着奔向明天开创未来之意;绿色代表我校是人才的摇篮,也是绿色学校,生机勃勃之意;文字有中文和英文校名,上下呼应,有国际性;1989是我校的建校时间,表明我校的历史沿革;圆形外轮廓,代表团结一致,圆满完整和谐之意。

校刊:《科工流韵》

第十条: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订三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强化岗位责任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主持学校全面工作,校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等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四)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职责,维护学校秩序;

(五)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六)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七)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八)负责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

(九)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十)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三条:学校基层党组织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除完成好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还包括学校以下工作:

(一)建立党组织统一领导的党、政、工、团、妇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教学机构的战斗堡垒作用。

(二)加强对学校干部的培养、选拔、教育、管理和监督。

(三)对学校发展规划、重大的改革方案和工作安排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重大问题进行认真讨论,共同决策。

第十四条: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设置办公室、教务处、政教处、团委、总务处、教科室、招生就业处、信息实训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为学校中层干部,通过民主推荐、党组织考察和竞聘上岗相结合的方法,实行选拔聘任制,市教育局组织部门负责备案。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十六条:学校建立校务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重大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校内重大事项;建立学术评审委员会,在学校教师学术职称的评选、推荐等方面发挥咨询、评议作用;建立家长委员会,增进家校沟通,保障学生家长参与学校管理、教育教学等工作;建立专家咨询(顾问)委员会、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中等职业学校校企合作行业指导委员会等机构。

第十七条: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务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由校长做出决定并组织实施。校党委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八条: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十九条:学校常年聘任法律顾问,为师生提供法律援助,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场所:校办公室)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场所:工会主席室),明确受理学生和教师申诉的程序。

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办公场所:校办公室),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通过学校调解委员会,就学生、教职工、学校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第二十条: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防溺水、防校园欺凌、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一条: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二条:学校建立健全专业部、学科教研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依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专业教学标准、课程标准开展学校教育教学活动。

专业部主任对本专业部各项工作全面负责,工作职责是负责专业部的专业管理、教学管理、学生管理和安全管理,包括教学、教研、培训、教师管理、课程改革、专业建设、校企合作、德育工作、安全管理等方面。

学科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本学科(专业)教师进行教学研究,牵头组织本学科(专业)重大教学、教研、培训、展示和交流等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第二十三条:学校德育工作坚持立德树人的原则。认真贯彻《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大纲(2014年修订)》等有关法规文件,全面育人、全方位育人、全程育人。构建“三线三课”德育模式,“三线”即:学科教学的德育主阵地、第二课堂和社团活动的德育体验、实习实训中公民意识和职业素养的培养。“三课”即:文明礼仪课、心理健康课、职业生涯规划课。设立德育机构及工作网络(德育管理机构设在政教处)。

贯彻执行《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及学生管理的相关条例,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日常行为规范,做到对已讲仪表,对人讲礼貌,学习讲勤奋,有纪律,守公德,树立健康向上的整体形象。

(一)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积极配合,建立以班级为点,家庭为面,社会为体的立体式教育模式。

(二) 学校贯彻实施《国旗法》,每周一早晨全体师生集中举行规范化升旗仪式,进行爱国主义教育。

第二十四条:建立以班主任为核心的班级管理机制,组建班级育人团队,发挥学生家长、学生干部的积极性和潜能,从文化建设的高度引领班级健康发展,打造规范的班风、学风,鼓励班级建设形成特色。

第二十五条:学校组织两类学生社团,以校团委为核心,组建广播站、学生会、国旗班等学校行政服务型社团,负责协助学校政教处和团委开展日常管理和学校重大活动。另外以具有共同兴趣爱好的学生自发组成的兴趣爱好型社团,开展积极、健康、富有特色的活动,繁荣校园文化,提升学生综合素质。

第二十六条: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机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针对学生的实际基础和企业对人才的要求,突出重点,关注一般,并有意识的为学习困难学生的转化提供特别的帮教。学校建立学生实习实训工作管理制度,确保学生实习实训计划完成、实习工作安全以及实习合法权益的维护。

第二十七条:学校实行“三三体系”监控制度,即三级监控:班级、校级、校外,三评监控:学生评教、教师互评、社会评教;三线监控:教学工作线、学生工作线、教学督导工作线相结合的教育教学监控体系。班级组织学生和学生信息员进行学生工作线的评价,教务处组织教师和教学管理干部通过日常检查和教师互评进行教学工作线的评价,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行业企业和第三方机构进行督导工作线的评价。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二十八条:打造“活力课堂”的思想统领下,各专业结合学生学情,提高课程内容针对性,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构建以教师的有效教学、学生的主动学习和学习过程的动态生成为特征的活力课堂教学模式,提高课堂教学的有效性,使学生学有所获;加强专业课教学。积极实施项目教学,模块化、主题式教学,构建工作过程系统化课程,实现生产流程和教学过程的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的对接。实训课教学实现7S管理,营造真实的企业生产管理环境。

第二十九条: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性要求,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学校通过体育课、早操、课间操、课外活动等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办一次体育运动会和多次体育单项比赛。

学校建立医务室,配备专职校医,负责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组织体检,做好视力监测,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在校园内所有区域全面实施禁烟。

第三十条:学校建立心理辅导室,建立心理健康辅导档案,配备专(兼)职教师开展工作,举办定期的心理辅导讲座,引导学生在自信中获得成功,在自信中追求发展。

第三十一条:加强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档案管理制度,完善学生入学、休学、复学及毕业等审批程序,严肃招生纪律,严格执行毕业证书发放制度。

第三十二条:加强教育科研工作,不断地根据企业和社会的需求,对教学内容、教学模式、教学方法和教学管理等方面进行研究和改革。学校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教师著书立作,或在教育杂志交流发表,以促进教师的教学科研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三十三条:学校重视信息化校园建设,建立高标准、全覆盖、易应用的数字化网络,着力打造功能齐全、服务高效的教育教学平台,不断提升教育信息资源建设与办公信息化水平。

第三十四条:认真管理和积极使用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资料,尤其要注重发挥校园网的作用,提高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率,同时做好各类教育教学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对部分管理成本较高的实训设施、设备,采用校企合作的社会化模式进行管理。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三十五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三十六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训;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第三十八条: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方案,实施教师梯级发展培养工程,为教师发展创设平台,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四十条: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四十一条: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聘制度和考核、评优、培训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对违反《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师,根据学校相关奖惩条例予以处分,对业务能力差,学生反响强烈的教师,学校有权终止其班主任工作。

班主任在学校各类评优评先活动中,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累积女教师担任班主任15年以上男教师担任班主任20年以上的老师经学校认定被授予“功勋班主任”称号。

第四十二条: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不断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建立和完善教师职业道德管理长效机制,规范教师从教行为,并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四十三条: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第六章 学生

第四十四条:学校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为新入学的学生办理学籍。

第四十五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除学费,获得奖学金和助学金。取得优异成绩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享有学校或上级行政部门的表彰和奖励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约》,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七条:学校按照省、市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四十八条:学校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对学生实施学分制管理,以学分为计量单位衡量学生学业完成状况。学分的授予兼顾过程性和模块考核结果。对修完学年限内规定课程的学分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四十九条:学校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大纲》等规定,做好学生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和健全学生学习、生活管理制度,加强学风建设,提高学生的职业素养。

第五十条:建立健全学生评优、奖励和处分制度、学生奖学金、助学金等制度。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

第五十一条:学校实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国家免学费和助学金制度,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国家助学金和校内资助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五十二条:学校团委组建学生会,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学生会学生干部一般通过学生自荐和班主任推荐后,由前一届学生会成员民主选举产生。每学年举行一次学代会。

第五十三条:学校建立健全每学期一次的学生评教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为维护学生基本权益、锻炼培养学生公民意识、提升学校服务质量提供重要的制度保障。

第五十四条: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学校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

第七章 学校财产

第五十五条:学校为郑州市全供事业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4596万元。学校经费来源主要为郑州市人民政府财政补助收入以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专项拨款。各项收费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

第五十六条: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十七条: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体育馆、图书馆、计算机房等功能室以及专业实训室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五十八条: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五十九条: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六十条: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十一条: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六十二条:学校主动与周边街道社区、实习企业以及学生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德育、法制、技能实习实训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六十三条: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四条: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五条: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六十六条:学校依靠街道办事处、社区、派出所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在各级文明办的指导下做好文明创建工作,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六十七条:学校重视校际互动合作活动的开展,不断扩大和深化校企合作的影响,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学校注重与相关企业的深化合作办学,强化与企业的沟通联络工作,根据企业对人才的要求,不断推进学校教育理念、教育内容、教学实习以及教育方式的创新优化。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废除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六十九条: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委员会通过,并经郑州市教育局同意备案之日起实施。

第七十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七十一条:本章程的修改需由校务委员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委员会通过,报郑州市教育局同意备案后生效。

第七十二条:本章程由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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